職務發明是指我們是因爲工作才搞的發明,利用的是公司的資源來搞的創作。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是屬于公司的,公司可以決定專利權的轉讓、許可等,但是發明人個人是不可以轉讓、許可的。同時我國專利法也有相關規定說,在執行自己單位的任務的時候,或者說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或者技術條件來搞發明創造的,這種是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如果這種發明創造被授權成爲專利,那麽它的專利權人爲單位。
當然如果說單位和發明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來說,比如說單位與發明人約定,發明人利用單位的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專利權屬于發明人,那麽這個發明創造審批下來後,專利權就屬于發明人。
職務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是屬于單位的,,但是職務發明人因爲自己的發明創造是可以享有以下權利的:
1、在專利申請文件中寫明自己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相應的獎勵或者職位晉升;
3、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評職稱的時候是可以使用該專利的。
4、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授權實施後,是有權利獲得合理的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