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成立時,股東經常會以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産權進行入股,那麽在入股時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從法律或公司注冊流程來看,專利等知識産權出資,不是必須要經過評估。只要股東各方投資協議對專利的價值形成一致意見,出資人便可以按相應的金額投資入股。
但實際操作中,知識産權都會以較高的金額入股,從而使公司的實收資本和淨資産虛高。在公司IPO等進行資本市場規劃時,一般都要求對應的股東重新以貨幣出資,來對以前的知識産權出資進行置換。
要綜合去考慮,知識産權入股時作價高,則對應出資人股東占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就高,被投資企業的淨資産就高。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出資的自然人,需要繳納對應的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規定:對技術成果投資?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或個?以技術成果投資?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付的對價全部爲股票(權)的,企業或個?可選擇繼續按現?有關稅收政策執?,也可選擇適?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转让股权时, 按股权转让收?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股時的評估值?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技術成果投資?股,是指納稅?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爲。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納稅?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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