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術入股,各取所需;
(2)不涉及專利權屬變更,我的還是我的;
(3)專利成本轉向資産、資本的趨勢。
(1)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出資的方式,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等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
(2)對非貨幣財産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産,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
(3)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也對出資方式和登記要求進行了規定。
公司需要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是獨立的資本(資産)。爲了降低交易風險,確保公司制度的價值,樹立資本三原則是必要的。資本三原則包括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它們是大陸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則。對于公司可以接受的入股資産,應當具備可評估性、可流通性和市場定價等特點。
(1)海信科龍案中,法院認爲專利使用權只是專利權的一部分,與公司法規定不符,因此被認定爲出資不實;
(2)湖南省、上海市曾試點支持專利獨占使用權出資;
(3)認繳制下,工商登記部門對非貨幣出資采取形式審查制,對使用權類型不會過多關注,只要股東之間就使用權出資達成一致,不需要資産評估報告,因此以專利使用權認繳出資在實踐中是可行的。
(1)專利使用權屬性:
專利使用權人包括專利權人和許可使用權人;
專利使用權的取得途徑有申請、轉讓和繼受等;
許可使用權分爲獨占性許可使用、排他性許可使用和普通許可使用等類型;
使用权独占许可出资需要具备可评估定价、可转让登记、非禁止性财产和市场价值等特点。 (2)认缴制下,工商登记部门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非货币出资不会进行验资核查,因此以專利使用权认缴出资存在操作可行性。 (3)工商登记部门审查通过并不代表使用权出资就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尤其是普通许可使用权和排他许可使用权出资,理论上不符合资本三原则,存在被认定虚假出资的风险。
專利權人與目標公司(股東)達成使用權許可及出資協議;
專利權人接收許可使用金;
專利權人將許可使用金用于出資。
通過上述方案,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以專利使用權作爲出資方式,滿足入股需求,降低交易風險,確保公司制度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