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與專利權
(一) 專利與專利權的概念
專利是指由國家專利局或代表幾個國家的地區機構認定的權利,授予專利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獨占使用權、轉讓權、許可權等權利。
類型、特征和法律保護期限如下:
① 發明專利:以發明爲保護客體的專利權,分爲産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類。産品發明如電子計算機、超導材料等;方法發明如漢字輸入方法、無鉛汽油的提煉方法等。發明專利必須利用自然規律、是具體的技術性方案、且是新的技術方案,保護期限爲20年。
② 實用新型專利:以實用新型爲保護客體的專利權,也被稱爲小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必須是一種新的技術方案、僅限于産品而不包括方法、産品必須具有固定形狀和構造,保護期限爲10年。
③ 外觀設計專利:以工業品外觀設計工作爲保護客體的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必須與産品相結合、能在産業上應用、富有美感,保護期限爲15年。
(二) 專利權産生的條件
1、積極條件:要被授予專利權必須具備的條件。
(1)新穎性: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即不屬于現有技術;沒有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外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爲公衆熟知;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錄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2)創造性: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創造性要求發明創造具有一個或幾個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有本質的區別,普通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從現有技術中得出構成該發明創造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3)實用性: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使用,並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實用性包括技術屬性和社會屬性兩個方面。技術屬性要具有在工業上被付諸應用的技術上的可能性;社會屬性要對社會有一定的益處。
2、消極條件: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1)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2)以下對象不得被授予專利權: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二者的結合做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
(三)專利權的申請
專利權申請的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2)書面原則:所有手續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單一性原則:“一發明一申請”
一項申請只能要求保護一項發明創造或與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有關的一組兩項以上的發明創造。
允許申請人就屬于一個總的構思或有聯系的技術方案提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允許在一份申請中就同一産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用于同一類別並成套出售或使用的産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提出專利申請。
(4)先申請原則
專利申請的先後順序決定專利權的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獲得專利權。
相同發明創造在同一日期被不同申請人分別申請,應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後協商確定專利申請人。
(5)優先權原則
專利申請人在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又對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其在後申請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作爲申請日。
申請人要求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時,應在提交申請時提出聲明,並在16個月內提交第一次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時,應在申請時提出聲明,並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申請文件的副本。
未提出聲明或逾期未提交副本的,視爲未要求優先權。
申請人可要求一項或多項優先權,在一份申請中要求多項優先權時,優先權期限以最早的優先權日爲准。
專利申請文件
(1)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
(2)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照片或圖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並需指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産品及其所屬類別。
專利申請的審查與批准
(1)發明專利的審查與批准
分三個階段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的制度: ① 初步審查:申請滿18個月後公布申請。 ② 早期公布: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滿18個月後或根據申請人要求早日公布申請。早期公布的發明沒有經過實質審查,不能授予專利權,但享有一種臨時保護。 ③ 實質審查:申請滿3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根據申請人請求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該申請視爲撤回。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
(2)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與批准
采取“初步審查”制度,即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權決定,發給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四)專利權的權屬
專利權的一般歸屬
原則上,發明人或設計人爲申請專利的權利人,申請獲批後,發明人或設計人成爲專利權人。
(1)發明人:對同一發明創造共同構思並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成爲共同發明人或設計人。發明人、設計人必須是自然人。
不得認爲只負責組織工作、提供物質條件方便或從事輔助性工作的人是發明人或設計人。
(2)申請人:有資格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的人,可以是發明人、設計人,也可以不是。
(3)專利權人:在特定期限內享有特定發明創造專有權利的主體,申請獲批後成爲專利權人。專利權也可通過轉讓、繼承獲得。
職務發明的權利歸屬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于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
單位可依法處置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根據約定規定權屬,否則發明人、設計人享有受獎勵或獲得報酬的權利。
國家鼓勵對職務發明創造實行産權激勵,使發明人或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合作發明的權利歸屬
如果發明創造由多個單位或個人合作完成,根據以下規定確定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歸屬:
(1)根據協議約定辦理。
(2)沒有約定時,申請和專利權歸各方共同所有,其中一方不能剝奪其他方的權利;如一方轉讓專利申請權,其他各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如一方放棄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將不再享有專利權,但可免費實施該專利;如有任何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則其他方均不能申請專利。
委托發明的權利歸屬
單位或個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權利歸受托人所有。
根據協議約定辦理,否則受托人獲得申請和專利權;如受托人轉讓專利申請權,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受托人取得專利權時,委托人可免費實施該專利。
(五)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專利權受法律保護,以下行爲構成專利侵權: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爲生産經營目的制造專利産品。
(2)未經許可,爲生産經營目的使用專利産品、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構成侵犯專利權。使用者如未知是侵權産品而繼續使用的,同樣構成侵權行爲,但如能證明合法來源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3)未經許可,爲生産經營目的許諾銷售和銷售專利産品或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不論“不知”還是“明知”,均構成侵權。使用者或銷售者在“不知”的情況下,能證明其産品合法來源的,則可免除賠償責任。
(4)進口專利産品或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未經許可將已在中國取得專利的産品輸入境內,構成侵犯專利權的侵權行爲。
(5)假冒他人專利。
以下行爲不視爲侵犯專利權:
(1)專利權用盡:專利權人制造、許諾銷售、進口或經許可制造、進口的專利産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售出後,其他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産品不視爲侵權行爲。
(2)先用權規則: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制造相同産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僅繼續在原有範圍內制造、使用的行爲不屬于侵犯專利權。
(3)臨時過境規則: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共同參與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在運輸工具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爲免除專利權人許可要求。
(4)合理使用規則:專爲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屬于侵權行爲。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有法律規定,違反專利權會構成侵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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