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買賣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 整體轉讓
整體轉讓是指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權人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一並轉讓給他人。轉讓雙方在簽署轉讓合同後,發明人(專利權人)僅保留發明權,轉讓方享有專利的所有權和自主産權。
(二) 專利排他許可
專利排他許可是指一家企業購買某專利,並獲得該專利技術的獨占使用權,其他第三方不得再次轉讓該專利。
(三) 專利普通許可
專利普通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授權某企業或個人使用專利進行生産,可以授權多家企業或個人使用。
(一) 申報書
申報書是提交給國家知識産權局用于變更著錄項目的申請表。
(二) 繳費
在提出轉讓請求後的一個月內,需繳納著錄項目變更費用。
(三) 提交轉讓證明材料
若專利權人因權利轉讓或贈與提出變更請求,則需提交轉讓或贈與合同。單位訂立的合同應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而個人訂立的合同應由本人簽字。如有多個專利權人,需提供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的證明材料。
(一) 確認專利權類型和法律狀態
根據我國專利法,專利分爲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不經過實質審查,其專利權較發明專利較爲脆弱。受讓人應對所轉讓專利的類型有充分了解,並權衡潛在風險。在必要時,可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國家知識産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並檢索待轉讓專利的法律狀況,以確認其有效性及剩余有效年限。
(二) 注意專利權人和受讓人的身份
受讓人應注意轉讓專利的法定持有人是否合法,以及該專利是否存在其他共有權人、是否屬于職務發明或國有企業等情況。若專利權人是國有企業,則需遵守相關國有資産轉讓規定辦理手續。
(三) 簽訂正式轉讓合同
專利權實際上是一種財産權,但由于其無形性質,無法像有形財産那樣被實際占有。專利權的歸屬以國家知識産權局登記簿爲准。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並及時在國家知識産權局登記。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四) 明確專利無效後的處理方式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自始即不存在,已履行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會返還專利權轉讓費。但若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可視情況全部或部分返還。
(五) 專利在轉讓人生産銷售過程中的處理方式
若轉讓人已經使用了該專利,受讓人可以與轉讓人協商是否允許轉讓人繼續使用該專利,或在轉讓合同生效後停止使用。若合同未規定此項內容,轉讓人將不能再使用該專利。如轉讓人希望繼續使用,可以與受讓人簽訂專利授權使用許可證。
以上是关于專利買賣流程及所需材料的详细解释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