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需要經過多個環節和審查。在專利申請的最後一個環節,申請人會收到國家知識産權局發出的授權及辦理登記通知書,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登記手續並繳納費用,才能正式獲得專利權。在這個階段,有些人可能會想要轉讓自己的專利申請權,那麽這種轉讓方式是什麽,有什麽法律依據呢?本文將爲您解答。
授權未下證專利是指已經通過了專利審查,但還沒有正式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這種專利申請只存在于收到授權及辦理登記通知書和完成登記手續之間的兩個月左右的窗口期內,因此數量非常稀少。
授權未下證專利的交易方式是在窗口期內,向國家知識産權局申請變更申請人和發明人,將受讓方直接寫到專利證書上。受讓方就可以拿到寫著自己名字的專利證書。這種交易並不是專利權的轉移,而是一種專利申請權利的轉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如果轉讓給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還需要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轉讓時,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向國家知識産權局進行登記,公告後生效。“授權未下證專利轉讓”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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