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是三種專利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中的一種,實用新型是指對産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中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和技術水平要求較發明專利低,但實用價值大,在這個意義上,實用新型有時會被人們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
2、定義
(1)關于實用新型,有些國家並沒有將其列爲專利保護的獨立類型,而是將其放在發明專利中予以保護。另外有些國家,實用新型則列爲專利保護的獨立類型。國家之所以保護實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勵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發明的創造,更快的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2)我國《專利法》明確將實用新型作爲專利保護的類型之一,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是指:産品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涉及範圍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 是指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實用新型專利指的産品構造,是指産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
4、申請流程
(1)、申請階段
實用新型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摘要附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必須具備有說明書附圖。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提交委托書。
(2)、審查階段
中國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在初步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針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發出補正通知書並且針對明顯實質性問題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針對該通知書做出答複。
實用新型專利只進行初步審查,沒有像發明專利申請一樣的實質審查。主要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包括審查下列各項: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或第四款關于新穎性與實用性規定的;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複的,其申請被視爲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專利局仍然認爲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5、授權階段
(1)授權:在通過初步審查後,審查員會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申請人在接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後,需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公告印刷費以及專利證書印花稅。
(2)頒發證書: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後即可獲得專利證書。此段時間約爲2-3個月左右。
主要特點:
一是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産品,該産品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制造的、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一切有關方法(包括産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二是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實用價值大。
三是在專利權審批上采取簡化審批程序、授權快、縮短保護期限、降低收費標准低。
6、區別發明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于:
第一,實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狀的産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産品;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針對實用新型對創造性要求不高這一特點,人們一般將其稱爲小發明、小創造。需要理解的是,對于創造性高的發明創造,只要是符合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也是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
産品的形狀是指産品所具有的、可以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産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産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産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産品的構造是指産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産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産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聯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産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
複合層可以認爲是産品的構造,例如産品的滲碳層、氧化層等屬于複合層結構。
7、申請材料
申請專利時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並按照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
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
8、專利期限
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爲10年,從申請日起算。專利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爲:
(1)期限屆滿終止: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2)未繳費終止:專利權人未照規定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分別爲20年、10年、10年。
9、主要特點
專有性
專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專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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