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發明創造人或其受讓人依法享有的一種知識産權,它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排除他人對專利技術的使用、收益和處分。專利權的取得需要經過專利局的授予,而專利權的轉讓則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下面就爲大家介紹一下。
專利權轉讓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另一種是通過實施許可的形式。書面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約定的轉讓費。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在約定的範圍內許可受讓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受讓人支付約定的使用費。實施許可又分爲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三種,其中排他許可是指除了受讓人外,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約定的範圍內使用該專利技術。
專利權轉讓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①轉讓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或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②轉讓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③轉讓合同明確規定了轉讓的內容、範圍、期限、費用等事項;
⑤如果涉及技術出口,還需經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批和登記。
專利權轉讓會對原權利人、受讓人和第三方産生不同的影響:
①原權利人在轉讓後,將喪失其在約定範圍內對該專利技術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仍保留其署名權和獲得精神獎勵等人身權;
②受讓人在轉讓後,將取得其在約定範圍內對該專利技術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需尊重原權利人的署名權和獲得精神獎勵等人身權;
③第三方在轉讓後,如果未經受讓人的同意,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該專利技術,將構成侵犯專利權,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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