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公司的成立,許多股東會選擇以自己所擁有的專利或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産權進行入股。在進行這種形式的投資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法律或注冊流程並不要求對專利等知識産權出資進行評估。只要各方股東在出資協議中就專利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出資人便可以按照相應金額進行投資和入股。
實際操作中知識産權往往以較高的金額入股,導致公司的實收資本和淨資産虛高。在公司進行IPO等資本市場規劃時,往往要求對應股東重新以貨幣出資,來對以前的知識産權出資進行置換。
在入股時,知識産權作價越高,出資人所占有的股權比例也就越高,被投資企業的淨資産也就越高。但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出資的自然人需要繳納對應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規定,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爲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如果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以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來計算繳納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允許在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將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指的是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並獲得該企業的股票(權)的行爲。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股東在進行知識産權入股時,需要注意的諸多問題。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綜合考慮,以便實現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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