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修改《河北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管理辦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河北省專利权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管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有效期两年。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河北银保监局四部门对两个办法进行了修订,名称调整为《河北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管理辦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公告:
《河北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管理辦法》修订情况说明
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辦法共六章十七條,此次主要對第四條、第五條進行了修訂,同時對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進行了適應性調整,具體修訂情況如下:
(一)將第四條補助對象修訂爲:“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020年1月1日以後通過自主專利權質押獲得一年以上銀行貸款、2023年年底前還完全款、且將貸款用于與專利生産能力建設有關投資的科技型企業。”
(二)將第五條補助標准修訂爲:“(一)采用專利權質押單一方式獲得貸款的,對最後一年貸款按照合同約定利息的50%給予補助;實際支付利息低于合同約定利息的,按照實際支付利息的50%補助。(二)采用專利權質押附加其他擔保組合方式獲得貸款的,對最後一年貸款按照不超過貸款業務中專利權質押部分支付利息的50%給予融資企業補助。專利權質押部分按照銀行證明或以專利權質押在借款合同中的占比測算。沒有銀行證明或者無法確定專利權質押在借款合同中占比的不予補助。(三)每筆專利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僅享受一次補助。同一補助年度內,通過專利權質押融資的企業,獲得的補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三)對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進行了適應性調整。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推进企業知识产权运用和技术创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意见》(冀政字〔2015〕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1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專利权質押貸款是指企業以依法享有并可以转让的專利权向银行出质,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河北省專利权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的申报和发放遵循诚实申请、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0年1月1日以后通过自主專利权质押获得一年以上银行贷款、2023年年底前还完全款、且将贷款用于与專利生产能力建设有关投资的科技型企業。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采用專利權質押單一方式獲得貸款的,對最後一年貸款按照合同約定利息的50%給予補助;實際支付利息低于合同約定利息的,按照實際支付利息的50%補助。
(二)采用專利權質押附加其他擔保組合方式獲得貸款的,對最後一年貸款按照不超過貸款業務中專利權質押部分支付利息的50%給予融資企業補助。專利權質押部分按照銀行證明或以專利權質押在借款合同中的占比測算。沒有銀行證明或者無法確定專利權質押在借款合同中占比的不予補助。
(三)每筆專利權質押融資貸款業務僅享受一次補助。同一補助年度內,通過專利權質押融資的企業,獲得的補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条 專利权質押貸款貼息補助采用后补助的方式。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申報書;
(二)科技型企業的相關材料複印件;
(三)申報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相關材料(加蓋公章);
(四)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複印件(核對原件);
(五)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複印件(核對原件);
(六)與資産評估相關的合同、評估報告等;
(七)貸款撥款憑證複印件(加蓋單位財務章);
(八)貸款結清憑證、利息支付憑證及相關資料複印件(加蓋單位財務章);
(九)采用專利權質押附加其他擔保組合方式獲得貸款的,出具通過專利權質押獲得實際貸款額度的相關材料;
(十)專利權證書及年費繳納憑證複印件;
(十一)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須同時提供紙件和電子件各一份。材料是複印件的,需加蓋公章。
第八条 申报审核。
(一)申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産權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將開展補助申報工作相關信息以通知的形式在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産權局)網站予以公布。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每年3月1日前,可按照本辦法及每年公布的補助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區市場監管(知識産權)部門申請上一年度專利權質押貸款補助。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補助申請,則視爲放棄申請貼息補助,逾期不再補報補發。
(二)初審。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區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並提出初審意見,于每年4月1日前上報給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産權局)。
(三)評審。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産權局)收到申報材料後,會同有關部門在相關行業選擇專家組成評審組,根據預算規模、績效目標等,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擬補助方案。
(四)公示。對通過專家評審的擬補助方案,在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産權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爲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確定爲補助對象。有異議的,由所在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産權)部門進行複核,並于5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産權局)報送複核意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産權局)根據公示和複核結果,確定補助方案。
(五)備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産權局)將審核意見及資金補助方案報省財政廳備案。
(六)資金撥付。6月15日前,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産權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審核確定的補助資金撥付給申請企業。
第九条 貼息補助经费预算编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测算下一年度资金需求金额,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指标,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金额执行。
第十条 资金绩效目标是促进企業加强專利运用,提高專利运用效益,扩大企業融资渠道,缓解企業资金压力,提高企業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在预算执行中,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是專利权質押貸款貼息補助项目的管理执行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审核專利权質押貸款貼息補助对象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原件以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确定补助对象和资金额度,拨付补助资金,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指导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通过專利权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企業申报貼息補助经费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企業,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北省專利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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