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專利是可以轉讓的,並且專利轉讓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資産交易的方式。但是在轉讓的過程之中,專利權人需要與專利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那麽在合同之中我們應該注意一些什麽,合同應該包含哪些條款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具體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1、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指的是我們所轉讓的專利是發明專利還是實用新型,又或者是外觀設計專利的轉讓合同。
2、發明創造的內容以及名稱,在合同之中應該包含有專利名稱,並且不能用過多的修飾語描述名稱,應該准確簡潔的概括出專利名稱。當然發明創造的內容亦是如此,不能過的修飾盡量的簡潔明了。
3、轉讓專利的申請日期、專利號、申請號、專利權的有效日期(不同的專利保護期限不一樣,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爲20年、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爲10年的時間,並且有效期限從申請之日開始算起。)
4、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專利權人有權將專利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方,在沒有轉讓之前,可能權利人已經與他人簽訂了許可實施合同。因此權利人應該告知受讓方實施情況,並且在合同之中應有相應的標注。
5、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發明說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
6、款項支付方式,受讓方可以選擇電子支付,也可以現金支付。但是應該告知專利權人,以便于查詢款項是否到賬。
7、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以及違約處理辦法,避免後期出現問題,不知道該如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