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知識産權占有很大的權重,除去一部分企業根據軟件著作權來申報外,很大一部分企業基本都是根據1個以上的發明和6個以上實用新型來申報高新,那麽相對于企業的高新申報計劃,究竟該選擇哪一種專利類型呢?
因爲實用新型無需通過實質審查程序就可以直接得到授權,而發明專利則需通過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兩個程序才可以獲得授權,因此普遍性觀點都認爲發明專利更穩定。
國家知識産權局于2013年12月發布了《國家知識産權局關于進一步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若幹意見》以後,對實用新型更是恨不得均視作“垃圾專利”,甚至已到了處處喊打喊殺的地步。然而實用新型仍有其不可忽視的優點,下邊作一些簡單總結,以供大家在確定專利申請類型時可有一個全方位的考慮。
1.實用新型可更快獲得授權
發明一般需要1.5-3.5年才可得到授權,而實用新型一般7-14個月就可以得到授權,比較之下優勢十分明顯。
2.實用新型的申請費用及年費更優惠
發明申請環節的官費是3450元,代理費用大約在6000-12000之間;而實用新型官費只需500元,代理費用在2000-6000之間;授權以後的年費層面,實用新型也比發明低。
3.實用新型更易于得到授權
因爲實用新型無需通過實質審查程序,盡管最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要求審查其新穎性,但仍不審查其創造性,因此實用新型更易于得到授權,當然了其前提是該項目達到實用新型授權的其它要求。
如果同樣項目同時申請發明及實用新型,實用新型會先得到授權,而發明則有可能因創造性不夠而被駁回;但這並不表示已授權的實用新型也必定可被宣告無效,具體參照後面的分析。
4.實用新型專利權更穩當、不易被宣告無效
常規的觀點是認爲實用新型專利權不穩定,因爲它無需通過實質審查程序,只是通過形式審查和簡單的新穎性審查就直接授權的,因此非常容易被宣告無效。
實用新型的不穩定僅是針對那些自身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的項目,這類項目本來就不應獲得授權,類似于人們常說的“垃圾專利”,因此非常容易被宣告無效。
如果某一項目確實有其創新之處,則實用新型反而會更爲穩定。這是因爲在無效宣告的過程中,發明與實用新型在創造性判斷標准上是不同的:首先是現有技術的領域,針對實用新型限制得較窄,一般不擴展到相近或相關領域;其次是現有技術的數量,針對發明可引用多項現有技術,針對實用新型則限制爲一項或兩項,一般不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換句話說,某一項目如果申請的是發明,授權後被無效的可能性反倒更大,因爲可引用的對比文件的領域更寬、數量更多;如果申請的是實用新型,則對比文件的領域較窄、數量較少,因此其授權後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反倒更小。
而另一方面,相同項目同時申請發明及實用新型時,當中的發明申請可能被引用三、四篇對比文件而駁回;對于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因爲一般不能引用三、四篇對比文件,因此沒法將其宣告無效。這裏也體現出了實用新型更穩定的特點。
5.實用新型審查過程信息保密、不被第三方幹擾
發明申請因爲有初審公告程序,在授權之前就可被一般社會公衆檢索查看到;而實用新型的審查過程是信息保密的,社會公衆沒法檢索查看,僅有在授權公告以後才可被查看。
對于發明申請,在其初審公告以後,任何一個人如覺得其不符專利法要求,均可向國家專利局提出的意見,也即社會公衆意見;換句話說,如果競爭者看到某一項專利申請可能對其不利,則可提前作全面的檢索,找出可影響新穎性或創造性的文件,並遞交到國家專利局,後續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可能直接引用這些文件而駁回專利。
對于實用新型,因爲審查過程是信息保密的,因此沒有接收社會公衆意見這一程序。這裏也體現出了實用新型更容易獲得授權的特點。
上述總結了實用新型的一些優勢。當然,實用新型並不是僅有優勢,與發明相比較它還是有一些弱項,比如:
1.實用新型保護期較短
發明有效期20年,實用新型僅有10年,到期不可以續展。
2.實用新型獲得授權後仍不確定是不是有新穎性、創造性
需要根據專利權評價報告來核實。
3.實用新型維權所得賠償一般低于發明專利
一旦認定侵權,被告需“停止侵權”這一點對發明與實用新型都是一樣的;但在賠償方面如果是適用法定賠償原則,實用新型的賠償額一般低于發明專利,但差別不會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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