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知識産權經過30多年發展之後,在發明專利申請量(不包括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和商標注冊量分別在2011年、2001之後連續位居全球第一。中國已經積累了大批的知識産權。在當前經濟結構調整,經濟供給側改革推進需要強化的時期,如何利用好這些知識産權是中國知識産權行業的任務。
分享一下本人7年前的文章。目前來看,仍然有些理論意義。
1、專利轉讓
專利轉讓是让渡整个专利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专利相关权利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专利相关权利,受让人享有专利相关权利,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專利技術。在專利轉讓过程中,要注意专利法对專利轉讓的程序性规定,專利轉讓合同与專利轉讓生效的时间不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相关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相关行政机关登记,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公告;专利相关权利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进行專利轉讓时,要注意专利法的程序性规定,以确保專利轉讓的生效。
專利轉讓包括专利出让和专利受让。以下分别对专利出让和专利受让进行说明。
1.1、專利出讓
專利出讓的目的是通過出讓相應權利獲取經營資産,專利出讓也是專利技術價值的實現方式,專利出讓的過程要盡量實現專利技術價值的最大化。
出讓專利技術的原因包括三種:
一是自己在實施,但由于生産能力或實施能力不足,不能夠滿足市場需要,爲了實現專利技術的價值最大化,將專利相關權利讓與他人。
二是自己不實施專利技術,爲了充分實現該專利技術價值,將該專利技術轉讓給他人。對于具體公司來講,轉讓專利相關權利還可能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于一些不屬于業務範圍內的專利技術;二是由于商業習慣或曆史形成原因,不能在特定地域範圍內實施的專利技術,對于這種情況,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促使其他公司受讓專利技術,由其他公司實施,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專利交易獲得利益。
三是有些專利技術本身可以有多種應用領域,爲了充分發揮專利技術的價值,也需要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在其他領域實施該專利技術。在出讓專利技術時,爲了實現專利技術價值的最大化,應當對專利技術進行相應分析,在分析的基礎上選擇組合策略和拆分策略。
組合策略是以相應的技術目的爲中心,將多項專利技術進行組合,通過多項專利技術的配合達到更優良的技術效果。從價值上講,對單項技術價值不大,或者單項技術無法發揮其功能的專利技術,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從性質上講,對于應用性、外圍性專利技術也可以通過適當的組合增加整體的技術效果,進而提高應用價值,提高轉讓談判過程中的籌碼,以獲取更多的資金回報。應當注意的是:組合專利技術要建立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組合的方式也要保證科學合理,至少要讓受讓人能夠接受,才能在獲取更多資金回報的同時實現專利技術的順利轉讓。
當然,在實際轉讓談判過程中,也要根據實現情況進行處理,比如說:對于一些基礎性專利,其具體實施需要其他應用性或外圍專利技術配合才能實現,也可以通過一攬子的方式轉讓一系列專利技術,以在實現專利技術價值的實現與合作方的共贏。
專利權人可采用主動的方式促使其他市場主體受讓某些專利技術。主動方式的具體作法包括:主動與其他市場主體進行接觸,了解其專利技術需求;也可以主動要求實施對方專利技術,在談判中,向對方出讓專利技術。
1.2、專利受讓
如前所述,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任何企業不可能擁有某個技術領域的所有專利技術,對于一些關鍵的、重要的專利技術,可能也需要通過受讓的方式獲得。
受讓專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授權之前,受讓專利申請優先權或專利申請權,二是授權之後,受讓專利權。由于專利相關權利是一種無形資産,受讓專利相關權利存在相應的風險,如何化解受讓風險是專利運營管理中應注意的問題。
對于受讓申請優先權,一般發生在受讓國外的申請優先權時。
對于受讓專利申請權,由于專利技術還未得到專利授權,這種受讓的風險最大,但受讓成本可能較低,在一些比較成熟的技術領域,可以選擇這種方式受讓專利申請權。在選擇可能受讓的專利申請權時,要注意對專利技術的評估,包括對專利技術的可專利性、可實施性和能夠産生的技術效果進行評估,通過評估確定能夠接受的受讓價值。可專利性評估可以通過專利檢索和專利情報分析確定,可實施性和技術效果的評估可以通過技術論證實現。
對于受讓專利權,由于專利權存在被無效的可能,應當對專利穩定性,可實施性進行評估;與評估專利申請權不同,對可專利性評估可以通過查閱該專利的審查檔案的方式進行,以減小評估成本;但對于一些可專利性明顯可疑或價值巨大的專利受讓,應當謹慎行事,可以委托專利的機構進行專利檢索和分析,降低風險。
在受讓專利之後,除了要積極地實施之外,應注意采取主動的外圍專利策略獲取競爭和市場優勢。外圍專利策略是指在獲取專利技術之後,對專利技術進行研究、消化和吸收,並將改進、創新後的技術以專利的形式加以保護,以形成對受讓專利的外圍專利,改變在該技術領域的被動局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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