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基于專利技術的交易是指,專利購買者的主要目的是爲了將該專利技術産業化,將專利技術推向市場,交易買賣雙方更關注的是專利本身所保護的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這種專利交易最能促进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当然,这种專利交易都是和技术交易捆绑在一起进行,往往很少有只是单纯的專利交易,因为专利的真正实施和转化离不开具体的技术支持。这个层次的交易有一部分是直接现金交易,也有不少是專利技術捆绑作价入股方式进行。
專利交易主体,是專利交易过程中应首先确定的权利主体,主要涉及交易主体的资格问题,即该主体是否具有交易权利的资格。如果專利交易主体不合格,或者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则可能直接导致專利交易行为无效。由于專利交易方式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專利交易主体具有相对多元性的特点,包括专利卖方(主要是专利权利人)与买方、专利许可方与受许方、专利出资方与接受方、专利出质人与质权人等多种权利主体。实践表明,在具体的專利交易活动过程中,通常绝大多数专利权利主体并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及职业资格的第三人代为实施交易。这无形中提高了專利交易主体的专业素养及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的职业道德要求。
专利自身的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專利交易客体的特殊性,除了无形性与法定垄断性之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显著矛盾性特征:
1. 專利交易客体信息的永续性与其法律效力的时空有效性的矛盾。專利技術作为一种知识信息,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具有"永续性"。法律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在时空间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
2. 交易客体的确定性与客体自身权利保护范围的相对不确定性的矛盾。專利交易主体以明确的交易客体为前提。由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现实的难度,涉及交易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
3. 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专利维护成本具有相对的特定性,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组成:市场主体自身内部成本、专利自身维护成本、专利司法与行政维权成本、专利社会成本。專利交易主体会尽量控制交易成本,而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任何环节,其成本难以预见与控制,如果没有專利交易反而会增加权利主体对专利权的维护成本,出现利润的负值,从而与市场主体创造利益而取得专利权的初衷背道而驰。加上专利存在着无形损耗,从整体上其价值趋于递减的格局,因而产生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
正如上述專利交易主体与客体存在的诸多特殊性,以及专利法律状态相对不确定性、专利法律保护效力的相对弹性、专利权能与载体的两次分离陛等特征,导致專利交易过程中的高难度与高风险陛。
1.專利法律狀態直接事關專利權有效性及穩定性,但它具有相對不確定性的特征,五極有可能導致即期利益與遠期利益都面臨著受損的風險。對于專利期權交易,還應關注專利申請環節的極大不確定性,除了被依法駁回申請,還可能因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存在缺陷致使本該獲得授權而沒能獲得授權,或本該獲得高質量的專利卻獲得相對低價值的專利;
2.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具体权能及其各项具体权能与有形载体双重性的相互分离,加剧專利交易过程的高难度与高风险性。前者导致專利交易的可复制性与可传播性,能在不同的时空间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需要;后者体现为專利交易不依托于有形载体。专利价值的不稳定性与损耗性且难以准确评估,及專利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等多重原因,加上专利显著的附加值,致使具有显著专业性的專利交易过程中更容易诱发侵权与被侵权,因而加剧專利交易过程中难以预估的高难度与高风险。
專利交易存在哪些风险
專利技術因爲其獨特性,往往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一個好的創意,一個好的方案,往往都具有足夠的價值。而一旦對外公開,或者被他人獲取,則存在泄密的風險。這也是很多發明人所擔心的,一個技術一旦被他人知曉,是否會被盜用,甚至變爲他人的成果。
對于交易者,如果是涉及金錢交易,就會擔心,資料給出去後,會不會無法收到錢。特別是一些機構采用先給貨,然後先給錢的方式。這樣,有些機構就不能及時付款,造成資金無法回收的風險。這種在專利幫人撰寫的領域比較多,對于一些撰寫者,存在資金收不到的風險。專利轉讓交易中,也存在這種風險。
對于一些付款找人辦事的人而言,辦事不力是其風險。辦事不力的因素很難一概而論,受到多種因素影響。這裏所要談的就是那種,收了錢,然後消失,或者是收了錢,犯下明顯錯誤卻還要不斷隱瞞這種。因爲專利撰寫、申請、轉讓,這些都需要專利局審查最後予以官方確認,這個過程少則一周,長一點需要幾年,而這個過程中,一旦出現無法達到目的事情,則就産生了相應的風險,如專利承諾授權卻被駁回、專利承諾變更合格卻出現變更不對導致錯過期限,等等。專利合作開發,這種不確定因素更多,風險也更大。
这个层次的專利交易基本都是专利包的形式,很少有单个专利的交易,平均单件专利的交易价格也远高于基于专利证书的交易中的单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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