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需要補繳。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1.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的所得,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爲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股權的,應于轉讓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爲,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個人非貨幣性資産做股權投資與公司注銷是兩個不同的環節,各自有不同的納稅義務。投資公司注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應按照股權轉讓處理,所以在初始投資環節分期遞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第十一條規定進行補繳。
轉載: 知識産權實繳辦理遞延納稅後進行公司注銷,股東是否需補齊知識産權實繳的稅務?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