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
實用新型專利是在國際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協議中並沒有規定的。我國之所以設立實用新型專利,主要是爲了鼓勵小發明創造和研發周期較短的創新,滿足當前經濟發展階段的需要。
發明專利申請周期長達2-3年,涉及到專利授權問題。爲此,實用新型專利被引入,它采用事後審查的方式,先進行授權,當發生專利糾紛時才進行實質審查。大多數實用新型專利的批准時間都在1年以內。
發明專利強調突破性、獨創性、新穎性,即某一技術方案的升級或創造,需要與現有技術産品方案進行區別。而實用新型專利則側重于對産品形狀、構造或結合提出新的技術方案,雖然技術水平較低,但具有實際實用的價值。重要的是,實用新型專利必須是具體的技術方案,而抽象的概念或理論描述是不行的。例如,一個造型新穎的熱水壺可以申請一個實用新型專利。
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保護力度更大,在後期的專利維權上占有優勢。而實用新型專利由于沒有事前審查,可能在專利無效的判定中遭受損失。
發明專利的保護時間是20年,而實用新型專利只有10年,保護期限從申請之日開始計算。
實用新型專利主要保護産品的實體特征,如外觀、形狀、結構以及組合位置關系等。而發明專利除了可以保護實用新型專利的實體外,還可以保護非實體方案,如新材料配方、新方法步驟等。
發明專利的申請流程包括提交申請文件、專利局初審、專利內容公開、實質審查和專利授權等環節,整個流程可能需要3年才能獲得授權。而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流程相對簡單,包括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專利局初審和直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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