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企業或者合夥企業設立過程中,各位股東是需要進行出資的。
知識産權出資指的是知識産權所有人將能夠依法轉讓的知識産權專有權或者使用權作價,投入目標公司以獲得股東資格的一種出資方式。
用于出資的知識産權需要符合4個要求:確定性、現存性、可評估性、可轉讓性。
確定性指的是用于知識産權出資的目標物必須是特定的現實對象。也就是說,目標物應當是明確的、具體的,不能僅僅是一種抽象的概念。
現存性指的是用于出資的知識産權必須是已經依法獲得的知識産權,而且出資者對該知識産權依法享有支配處分權。
可評估性指的是用于出資的知識産權必須具有可以數據化的具體價值,也就是說可以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如果無法通過客觀評價確認具體價值,無法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則該知識産權不能用于出資。
可轉讓性指的是爲了使公司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用于出資的知識産權應可以滿足獨立轉讓,即權利可以發生獨立、完整的轉移。
知識産權出資主要有以下兩個方式:
(1)知識産權所有人以轉讓知識産權所有權的方式出資
知識産權以轉讓的方式出資應當符合法律關于知識産權轉讓的規定。我國《商標法》和《專利法》都有出資方用商標或專利技術轉讓方式出資,均應將特定商標或專利權整體完全轉讓出資的規定。可以說這種出資方式和公司法人財産權的具體內涵是一致的,所以不存在現實中的沖突問題,但是可否用知識産權部分轉讓的方式出資還值得商榷。
選擇知識産權轉讓方式向公司出資,無論從理論架構還是實際情況出發,其都符合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産權的基本原理,因爲"轉讓"就意味著永久性轉移,公司對該知識産權便享有最終所有權,因而也就擁有最終處分權,可以作爲公司承擔虧損和風險的資本擔保。可以說用知識産權轉讓方式出資符合我國公司法出于資本信用考量的各種規定。
(2)知識産權所有人以使用許可方式出資
知識産權若選擇"使用許可"的方式進行出資,是否在理論上會與公司法律制度關于注冊資本的規定發生沖突,這種沖突是否可以通過相應的制度建設來予以解決,是否在實務操作中面臨巨大的風險更甚至難以操作。擬成立的公司必須以一種外在的表現形式,證明其擁有知識産權使用權的合法性以及排除其他人的不當使用權利。這種外在的表現方式,只能是出資登記或備案。通過工商局對商標權進行登記轉讓相較而言是比較簡單的,目前在我國沒有專利或商標用以出資的具體登記制度,投資者可以其個人的名義向相應的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且這種申請也往往會因沒有先例可循面臨失敗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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