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是一種知識産權,它可以用來保護發明創造的技術成果。專利不僅可以用來授權或許可他人使用,還可以用來作爲出資設立公司的一種資本。專利出資有哪些法律規定呢?本文將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介紹。
根據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的規定,股東(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産權(或技術)出資。這裏的知識産權是指完整的所有權,還是包括部分的使用權呢?
有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爲只能用知識産權的所有權出資,有的認爲可以用知識産權的使用權出資,還有的認爲使用權出資時只限于獨占許可使用權。筆者認爲:使用權出資是合理的,而且沒有形式上的限制。
《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能用貨幣出資,還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能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可作爲出資的財産除外。”《公司法》第28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産出資的,應該依法辦理其財産權的轉移手續。”專利使用權作爲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在沒有任何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專利使用權可以作爲出資設立公司。
專利歸屬問題涉及到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兩個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和第10條的規定,可以總結出以下幾種情況:
①職務發明創造,即在執行單位任務或主要運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下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都歸屬于單位。
②非職務發明創造,即在沒有執行單位任務或運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下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都歸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
③受委托或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都歸屬于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或個人。
④相同發明創造有多個申請人時,優先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是可以轉讓的。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能夠轉讓。我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是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是專利權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時,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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