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是一種知識産權,可以用來作爲公司設立的出資形式。專利技術入股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會引起糾紛和風險。本文將介紹專利技術入股的基本流程、存在的若幹問題和專利技術入股的認定標准。
(Ⅰ)股東簽訂公司章程,約定各自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其中包括以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股東。
(Ⅱ)專利權人委托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産評估機構對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Ⅲ)專利權人根據評估報告,與被投資的公司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將專利權轉移給被投資的公司,並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變更登記和公告手續。
(Ⅳ)工商登記機關根據評估報告、專家意見、評估機構營業執照、專利權轉移手續等文件,核准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出資額,並辦理公司注冊登記手續。
(Ⅴ)如果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産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爲出資,還應當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或者商標注冊證書的複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協議等。
(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産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産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作爲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産,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第八條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産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産等作價出資。第九條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Ⅲ)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專利權是知識産權,能夠作爲投資入股的客體,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實施權是否也屬于知識産權,能否作爲股東投資入股的客體,在實踐中頗易引起爭議。
(Ⅰ)專利技術入股的認定標准應當以專利權轉移的登記和公告爲准。只有專利權人將專利權轉移給被投資的公司,並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變更登記和公告手續,才能視爲完成了專利技術入股的義務。僅僅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不足以證明專利技術入股的事實。
(Ⅱ)專利實施權是派生于專利權的一種權利,它是專利權人通過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將專利實施的權利讓渡給他人,由他人享有實施專利的權利。通常,被許可實施的人要支付對價才能取得專利實施權。以專利實施權入股也就成爲較爲普遍的經濟現象。以專利實施權入股存在較大的法律瑕疵,如:
①股東與專利權人是同一的,如果專利權人變更,則股東也變更,這與《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相矛盾。
②股東保留專利權,而讓渡專利實施權給被投資的公司作爲企業設立時的注冊資本。股東有維護專利權的義務,而被投資的公司只能享有有限的使用權,不能排除他人侵害。
③股東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方式讓渡專利實施權,而不需要辦理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無法核准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股東的出資額,並且可能造成重複出資或者虛假出資。
④股東讓渡專利實施權可收取費用,而將應收取的費用作價入股,取得股東權。可能導致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影響公司注冊資本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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