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變更專利的,需要提供著錄項目變更請求書、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專科權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專利行政部门设置專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專利申请和專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七)專利權的恢複;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一般而言發生權利變更情況的,只能辦理專利登記簿副本。也就是說專利權轉讓以後,專利局不再發新證書,要證明是權利所有人,需要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這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其實與專利證書沒有什麽區別。
1、我國個人或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批准;
2、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人要與受讓人共同簽署一份書面的、符合專利法及有關法律的"轉讓合同";
3、必須到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認定、登記手續;
4、應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交"轉讓合同"和"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同時繳納費用。國家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後,此項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才正式生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规定,專利权人申请登记事项变更的,属于專利著录权事项变更,申请时要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专科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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