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出資入股需要經過特定的資産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爲一種知識産權,專利可以作爲企業設立的一種出資形式,並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
股東共同簽訂公司章程,約定彼此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專利所有權人委托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産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辦理專利權變更登記及公告手續。
工商登記時提供相應的評估報告,包括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專家的書面意見以及專利權轉移手續。
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産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爲出資,需提交有關資料,如專利證書或商標注冊證書的複制件、有效狀況以及作價計算依據等文件作爲合營合同的附件。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股東或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産應由具備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作價後,經驗資機構進行驗資。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産等作價出資。股東或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在實踐中,對于專利申請權和專利實施權是否屬于知識産權、是否能作爲股東投資入股的客體存在爭議。
股東入股設立公司的程序是先簽訂合同、制定章程,並確定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一旦股東在合同和章程上簽字,即受章程約束,必須履行規定的出資義務。對于以專利技術入股,需要對專利技術的價值進行評估,並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和被投資公司的登記及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根據專利權轉移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是否履行了投資義務。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工商登記機關並不要求完成專利權轉移的登記和公告手續,而以股東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作爲轉移依據,這可能引發股東投資義務履行的爭議。
專利實施權是一種由專利權派生出來的權利,即專利權人通過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將專利實施權讓渡給他人,由他人享有實施專利的權利。通常,被許可實施的人需要支付對價才能獲得專利實施權。由于專利實施權具有由專利權人讓渡給他人的特點,並且以合同方式較爲簡便,因此以專利實施權作爲投資入股是一種常見的經濟現象(在個別地方是允許的)。
專利實施權入股具有以下顯著特征:
股東與專利權人是同一個人,專利權人變更則股東也變更。
股東保留專利權,將專利實施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作爲注冊資本的一部分,股東有維護專利權的義務。
股東通過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渡專利實施權,合同約定了專利實施權的內容,可以是普通許可方式或獨占許可方式,並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並不要求登記和公告。
專利權人可以收取專利實施權的費用,並將費用作爲入股的對價,獲得股東權益。
專利實施權無法直接排除他人的侵權行爲,必須由專利權人即股東行使損害賠償的權力來保護其權益。由于專利實施權入股具有可操作性,也被理解爲以專利技術入股。因此,其合法性較少引起質疑,但以專利實施權作爲股東投資入股的客體仍存在一些法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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