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轉讓”指的是軟件著作權人作爲轉讓方與受讓方根據簽署轉讓合同的形式,將軟件著作權的所有或是當中的一部分權利轉移給受讓方所有,而由受讓方支付相對應轉讓費的一類法律行爲。
現行《條例》第20條要求,當事人轉讓著作權理應簽訂書面形式合同書。故有觀點覺得,軟件轉讓如果不簽署書面形式合同書,則一概失效。首先特別強調的是:不反對在軟件著作權轉讓時,特別強調簽署書面形式合同書的必要性。由于軟件著作權的轉讓合同較一般的轉讓合同更爲複雜,理由是:
1、簽署書面形式合同書能夠以書面形式的形式確立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多余的紛爭産生;
2、軟件轉讓合同涉及到轉讓的標的(是一部分轉讓或是所有轉讓該軟件)、轉讓的限期(短期內或是永久性轉讓該軟件)、轉讓的價錢及價金的支付(是一次性地支付或是分期支付所有價款)和違約責任等具體內容,倘若不用書面形式形式一般不易確立,而且不益于轉讓合同的實際執行。
但是理應確立,是不是選用書面形式合同書來實現軟件著作權的轉讓,應屬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圍,完全應屬私權。要求選用書面形式的法律法規,是依托于避免爭議和解決糾紛的需要,而且有助于軟件轉讓合同的履行而進行的倡導性要求。至于當事人是不是選用書面形式,與是不是違約、是不是履行合同一樣均系其自由處分其權利的範圍,由其自行負責任,國家不宜太多幹預合同書的簽訂。實踐中,軟件轉讓形式以書面形式占絕大部分,但也是有許多口頭上形式的軟件轉讓合同形式,且當中許多早已實際執行,故沒有必要性迫使當事人在軟件轉讓時一定要選用書面形式;更沒有必要性在當事人沒有選用書面形式産生糾紛訴諸法院時,一概認定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