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解讀】
知識産權出資是指知識産權所有人將能夠依法轉讓的知識産權專有權或者使用權作價,投入標的公司以獲得股東資格的一種出資方式。知識産權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等有價值但沒有形狀的資産。投資人應當對出資的知識産權享有完整的所有權,不存在因權屬引發的訴訟。出資的知識産權不存在被設定質押或被司法凍結、查封的情形。
用來出資的知識産權必須滿足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條件,但是實務中,卻大量存在用以出資的知識産權未做權屬轉移,或者用于出資的知識産權已進行權屬轉移,後由于該知識産權喪失市場競爭力或商業價值而導致資産價值貶損等風險。當投資人用知識産權進行出資,公司應當如何防範上述風險?
【防控指南】
法律風險防控,基業長青之道!基于如上風險,提出如下建議,僅供參考:
一、權屬未轉移風險防範。知識産權只有完成權屬變更才算完成出資。出資後投資人對出資知識産權不應當享有使用權、收益權和擔保權,另有約定的除外。若存在用以出資的知識産權未做權屬轉移,但公司一直在使用的情形,則屬于出資瑕疵。建議完善相關權屬轉移手續,消除出資瑕疵。若無法完善知識産權的相關權屬轉移手續(如:由于欠繳年費,專利權已經被終止),或者公司並未實際使用用以出資的知識産權,則可考慮用貨幣資金進行出資置換,以保證公司注冊資本的真實性、充實性。
二、價值貶損風險防範。知識産權出資要處理好後續研發和升級換代等問題,以防止隨著時間的推移,知識産權出現價值貶損的風險。鑒于股東已經完成出資資産繳付義務和隨附的權屬轉移責任,在出資資産價格公允的前提下,此事項不能認定爲股東出資瑕疵。雖然用以出資的知識産權價值貶損,甚至成爲無效資産,但在履行出資義務的曆史時間點上,股東用經評估的知識産權對公司出資,且已完善權屬轉移手續,即表明股東在該時點上已履行出資義務且已足額出資,因此不能認定爲出資瑕疵。對于因喪失市場競爭力或商業價值而導致資産價值貶損,甚至成爲無效資産。
三、出資置換風險防範。出資置換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程序上講,公司先將瑕疵資産劃出注冊資本,此實際上爲減資;股東用同等價值的資産對公司出資,此實際上爲增資。從法律程序上講,出資置換程序實際上應包含減資、增資兩個程序。公司進行出資置換必須履行公司法規定的減資及增資程序,否則容易存在程序瑕疵;二是從實體上講,股東置換的出資若仍然爲非貨幣性資産,例如機器設備、存貨或者其他知識産權,則可能引發同業競爭的合理懷疑,因爲股東能在短時間內拿出公司生産經營所需或相關聯的非貨幣資産,可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該股東控股下的其他企業與公司主要經營範圍相似或相同,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對于采用出資置換的方式解決曆史上出資瑕疵事項,最優的選擇爲用貨幣資金進行置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産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六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